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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总则

2013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4 05:21:25 解决时间:2018-07-0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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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技校网 2018-07-0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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