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事宜。
第二条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