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规则
1.学院按照招生专业(方向)考生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根据考生报考导师志愿情况,结合招生专业(方向)普通博士生招生计划数,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计划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培养计划等专项计划分别进行单独排序录取,按照招生专业(方向)考生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根据考生报考导师志愿情况,结合专项招生计划数,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3.合格生源在未被一志愿导师拟录取的情况下,可在相同学科、招生专业内选择其他导师申请调剂。原则上,考生不能跨学科和招生专业调剂拟录取。
4.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考生体检不合格者;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待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二)录取类别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录取类别一经上报教育部,不得进行修改。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定向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