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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和张家口学院哪个好?学费多少钱一年?资助政策有哪些?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9:09:01 解决时间:2022-07-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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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安康学院和张家口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安康学院和张家口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安康学院与张家口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安康学院张家口学院
软科(综合)504558
校友会(综合)418506
安康学院与张家口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安康学院在陕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0982267341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6823030406
(二)张家口学院在陕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1975534341
2021普通类专科批379101927150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6922620406
2021普通类专科批41741383150
(三)安康学院在河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批471114847412
2021普通类本科批50534081454
(四)张家口学院在河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批459125770412
2021普通类专科批416160740200
2021普通类本科批48446928454
2021普通类专科批45368325200
安康学院
学校简介

安康学院是安康市唯一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公办本科院校,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任务。其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安康大学,1963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停办,1978年8月恢复办学,1984年6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安康师范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安康学院。

安康市位于陕西省南部,居秦巴之间,汉水之滨,与鄂、渝、川三省市相毗邻,处关中、成渝、江汉三大经济区的几何中心,依山傍水,气候宜人,资源丰富,交通便捷,秦、楚、巴、蜀多元文化样态在此交融生辉,是宜居宜学的理想之地。

收费项目

(备注:摘录于《安康学院招生章程》)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校为了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具体内容详见我校学生处(学工部),网址:http://xsc.aku.edu.cn。师范生的助学及奖学金等事宜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张家口学院
学校简介

张家口学院坐落于2022年冬奥会举办地、素有“塞外山城”美誉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学校秉承“自强、拼搏、求实、创新”的校训,经过4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一所以教育学、医学和管理学为主干学科,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地方性、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现为国家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河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基地、首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培训基地。

学校始建于1978年。1994年更名为张家口教育学院,2004年并入张家口卫生学校、张家口财经学校、张家口市卫生职工中专,2005年并入张家口艺术学校。2013年4月改制升格为张家口学院,实行省市(张家口市)共建、以市为主的体制;2017年6月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收费项目

张家口学院2022级新生入学交费一览表

专   业

层次

学制

门类

学科

学费

住宿费

总计

小学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学前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艺术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教育学类

4600

500

5100

心理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心理学类

4900

500

5400

金融工程

本科

四年

经济学

金融学类

4600

500

5100

会计学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财务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康复治疗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护理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护理学类

5200

500

5700

助产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护理学类

5200

500

5700

健康服务与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600

500

5100

医学影像技术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药学

本科

四年

医学

药学类

5200

500

5700

口腔医学技术

本科

四年

医学

医学技术类

5200

500

5700

思想政治教育

本科

四年

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4600

500

5100

汉语言文学

本科

四年

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4600

500

5100

汉语国际教育

本科

四年

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4600

500

5100

地理科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地理科学类

4900

500

5400

生态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生物科学类

4900

500

5400

旅游管理

本科

四年

管理学

旅游管理类

4600

500

5100

英语

本科

四年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类

4900

500

5400

翻译

本科

四年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类

4900

500

5400

网络工程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数字媒体技术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本科

四年

理学

数学类

4900

500

5400

物联网工程

本科

四年

工学

计算机类

4900

500

5400

体育教育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冰雪运动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运动训练

本科

四年

教育学

体育学类

8000

500

8500

美术学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美术学类

8000

500

8500

环境设计

本科

四年

艺术类

设计学类

8000

500

8500

音乐学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音乐与舞蹈学类

8000

500

8500

舞蹈表演

本科

四年

艺术学

音乐与舞蹈学类

8000

500

8500

临床医学

专科

三年



5000

500

5500

口腔医学

专科

三年



5000

500

5500

备  注

学费、住宿费为一学年收费标准。



困难生资助办法

                 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上级资助政策,宣传有关资助政策文件精神;

2.负责制定落实学校资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免、补、助、贷”等资助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审核和上报;

4.负责全校资助育人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和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2.负责建立完备、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存档备查。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记录表、困难情况的认定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动态核实记录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资助档案建立工作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3.负责审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认定,在评议认定期间受理本学院学生的投诉和复查;

4.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六条 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视本班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具体评议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申请困难资助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等;

2.负责本班资助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至少一年以上:

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6.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等资助。

第九条  优先条件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节  认定等级

第十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配比例分别为所在班级学生基数的10%、12%、1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度降低;

2.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

3.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3.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6.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保户家庭学生、优抚家庭子女;

4.直系亲属患重症,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6.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三节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报送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各个班级报送的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5.二级学院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及认定初审名单;

6.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申请材料,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贫困子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助和新生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分别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其资助款项,并按《张家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张家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专 2022-07-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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