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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港澳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院校: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