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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广东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