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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组织机构

2018年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章程组织机构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3-03-13 05:05:57 解决时间:2018-04-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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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其省的规定的录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择优录取。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类(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教育成本收费,本科学费标准为:普文理类16000元/生?年,艺术类18000元/生?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普通文理类11000元/生?年,艺术类13000元/生?年,中澳合作20000元/生?年。除学费外,学院按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生?年。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我院还设立琴岛学院内部奖学金,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奖学金获奖率约40%。奖学金高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政策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院前,认真分析我院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具印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升学、就业等项目的招聘招考,可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研究生、专升本考试。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cn,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http://www.***.cn或http://zsjy.***.cn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20

传 真:0532-86666265 86666270

学院网址:http://www.***.cn

E-mail:qdzb13378@***

第三十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

  中专 数据中心 2018-04-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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